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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44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闫佩恒,山亭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苗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