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44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闫佩恒,山亭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苗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