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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飞与被告白运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白运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初字第340号原告:王飞,男,1987年9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全超,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运申,男,1986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建林,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飞与被告白运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振刚审 判 员  孙源阳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