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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孟庆龙与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龙,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1002号原告孟庆龙。被告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马陶然,该公司经理。被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机场大道1785号。法定代表人陈崇恩,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龙与被告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