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进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进春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进春,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2014年11月因介绍卖淫罪被深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5年10月12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进春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进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进春驾驶摩托车介绍失足妇女向嫖娼违法嫌疑人提供性服务。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袁进春联系失足妇女刘家玲并驾驶其摩托车将刘家玲送至嫖娼违法嫌疑人唐某住处(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石凹一区100栋),让失足妇女刘家玲向嫖娼违法嫌疑人唐某提供性服务。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袁进春联系失足妇女王某并驾驶其摩托车将王某送至嫖娼违法嫌疑人李某处(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富坉4号二楼B207),让失足妇女王某向嫖娼违法嫌疑人李某提供性服务。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袁进春的刑事责任并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袁进春拒不认罪,辩称自己只是骑摩托车拉客的,没有介绍卖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进春驾驶摩托车介绍失足妇女向嫖娼违法嫌疑人提供性服务。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袁进春联系失足妇女刘家玲并驾驶其摩托车将刘家玲送至嫖娼违法嫌疑人唐某住处(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石凹一区100栋),让失足妇女刘家玲向嫖娼违法嫌疑人唐某提供性服务。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袁进春联系失足妇女王某并驾驶其摩托车将王某送至嫖娼违法嫌疑人李某处(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富坉4号二楼B207),让失足妇女王某向嫖娼违法嫌疑人李某提供性服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通话记录(袁进春、王某、刘家玲手机号码通话情况,本案中1368687154这个手机号码的开户名为本案被告人袁进春),抓获经过(证实在2015年10月12日巡逻队员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况)、刑事判决书(袁进春于2014年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7月16日所做的笔录,称在2015年7月15日晚上11点多,自己接到老板娘电话,说等一下有一个拉客仔来接我,送我到大浪去卖淫,之后有一个拉客仔找我,送我去了石凹一区100栋,在楼门口碰到一名男子在等,他和拉客仔打了电话,后我们就去开房了,拉客仔还说等下完事了打电话给他。之后我和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就有民警敲门查房了,我每次收230元,自己收100块钱,另外100块钱是给拉客仔的。另外一个小妹说拉客仔是负责介绍卖淫的,那个老板娘就负责拿剩下的30块钱。当天我被抓的时候,那个拉客仔我不知道他去哪里了,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袁进春,就是送自己去卖淫,并收取100元的人。证人王某的证言,其在2015年9月23日所做笔录,在袁进春被抓之前所做的笔录。在其卖淫当天被抓之后所做的笔录。称在9月23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自己接到阿春的电话,说这里有一个客人即嫖客,让我去接一下,阿春问我在哪里,他来接我,后他把我带到了指定的地点,有一名男子在等,我们和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有民警来敲门,询问之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做笔录,我不知道阿春在哪里,是他带我去找嫖客,并且让我做事完打电话找他,他的手机号码是136××××1545,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自己手机上与春哥的通话记录,春哥就是介绍自己去卖淫的阿春,也即是本案的被告人袁进春。证人徐某的证言,系巡防队员,证实整个破案的经过和抓获被告人袁进春的经过。在7月15日接到线报说在富裕新村有卖淫的窝点,我们就发现有一名开摩托车的男子拉着一个娇艳的女子从窝点出来,我们一看发现那个男子就是在2014年所抓获的男子袁进春,就看到袁进春把那名女子送到100栋楼,之后那名女子就上楼了,那名女子下车之后袁进春就开车走了。因为那时我们不确定女子是不是卖淫的,所以没有动手抓捕袁进春,过了一会儿民警带我们上楼,发现那个女子确实是失足妇女,我们才把他们带回派出所处理。我们把袁进春的照片放在一张十人的辨认照片中,那个女子就辨认出拉她过来的男子就是袁进春。9月23日我们又发现袁进春拉了一名女子,我们就跟着他,我们抓到了这名女子王某,叫王某打电话给袁进春,让他来接自己,过了一会儿袁进春开摩托车到了,他停在路中间朝王某招手过去,这时袁进春发现我们就走了。直到10月12日,我当班的时候发现了袁进春,才把他抓住。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在9月23日晚上嫖娼的情况,称当天一个对方男子联系自己是否需要找失足妇女,手机号码是136开头的。辨认出王某即当天的失足妇女子。证人唐某的证言,系7月15日的嫖娼者,其证实当天失足妇女是刘家玲,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和失足妇女一起被抓获的情况。帮我叫小姐的是同事的朋友,我不认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进春的供述,否认自己有介绍卖淫的行为,称自己的手机号码用到8月底就没有再使用了。其对刘家玲和王某均进行了辨认,称不认识。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材料来源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进春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袁进春辩称自己只是骑摩托车拉客的,没有介绍卖淫。经查,本案在案证据,包括两名失足妇女的证言、具体抓捕被告人的巡防人员的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完整地证据链条,另查,袁进春庭审中称自己使用的136××××1545号码在2015年8月20日手机丢了,就没有再用这个号码了,而该号码通话记录显示2015年10月仍在使用,且袁进春在自称手机丢失后,其与好友(号码为136××××3072)仍经常有通话记录,因此对袁进春辩白不予采信。现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进春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进春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耀 东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娟(兼)书记 员代 盼 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