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俞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013号原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97号。法定代表人厉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剑、郑立钧,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后收取50%计1867元,由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