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周涛与胡月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胡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胡月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胡月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月芹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胡月芹在农村商业银行存款6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三、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堤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