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云与于长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于长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81号原告:孙云。委托代理人:郝文波,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长富。委托代理人:王新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与被告于长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