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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云与于长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于长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81号原告:孙云。委托代理人:郝文波,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长富。委托代理人:王新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与被告于长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