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394号原告徐某某,男,62岁。被告陈某某,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付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