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天津新杰物流有限公司与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新杰物流有限公司,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853号原告天津新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4单元-38)。法定代表人刘海宾。委托代理人刘品芝,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安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磯部正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新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新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20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