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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珲春乾丰工贸有限公司与图们市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珲春乾丰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图们市三鑫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珲春乾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图们市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乾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图们市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珲春乾丰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款35563元,本院于2016年4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图们市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存款898065.38元,现已将执行款885665.3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珲春乾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图们市三鑫矿业有限公司用名下一台铲车(山东临工,沃尔沃集团成员公司,型号:LG956L,车架号:LG956LC9018316)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珲春乾丰工贸有限公司抵偿剩余执行款114334.62元。现申请执行人珲春乾丰工贸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珲春乾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图们市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