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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阳雄与许建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阳雄,郭德科,许建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961号原告金阳雄,男,200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理人杨世分,系原告之母,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雷,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景河,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德科,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许建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0000100005458。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阳雄与被告郭德科、许建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阳雄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阳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金阳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阳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930元,由原告金阳雄负担。审判员 邱 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运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