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安增清与刘亮、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增清,刘亮,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增清,住江苏省沛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亮,住湖北省云梦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德大路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继忠,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增清因与被上诉人刘亮、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增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增清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增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减半收取687.5元,由安增清负担。剩余687.5元,退还给安增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