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海。一般代理。被告彭某甲,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彭某乙。我们二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于2014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之贵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彭某乙。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于2014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虽生有一子,但被告现已离家出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便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孩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等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由原告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彭某丙。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植峰审 判 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宫贤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