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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法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苗既红与王生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既红,王生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苗既红,男,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生安,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苗既红与被执行人王生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民一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生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生安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生安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生安的妻子常金娥名下的存款39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