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13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金松根、张发弟等与朱雪龙、孟方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松根,张发弟,陈伟娣,金某,朱雪龙,孟方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3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松根。申请执行人张发弟。申请执行人陈伟娣。申请执行人金某。法定代理人:陈伟娣,系申请执行人金某的母亲。被执行人朱雪龙。被执行人孟方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松根、张发弟、陈伟娣、金某与被执行人朱雪龙、孟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朱雪龙执行款29700元。截止2016年4月11日,被执行人朱雪龙、孟方南尚欠申请执行人金松根、张发弟、陈伟娣、金某借款503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朱雪龙、孟方南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松根、张发弟、陈伟娣、金某发现被执行人朱雪龙、孟方南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