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58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回族,1982年2月8日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马某乙,女,回族,1985年3月17日生,住昌吉市。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900元,未执行标的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马某乙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案款一次性全部付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马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马某甲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兴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