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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怀安、宋凤銮、方美琴、郑升奇、郑某某与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太湖分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怀安,宋凤銮,方美琴,郑升奇,郑某某,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太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59号原告:郑怀安,男,193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宋凤銮,女,1932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方美琴,女,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郑升奇,男,199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理人:方美琴,女,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系郑某某之母。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太湖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王族友。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郑怀安、宋凤銮、方美琴、郑升奇、郑某某诉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太湖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郑怀安、宋凤銮、方美琴、郑升奇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4月11日,郑怀安、宋凤銮、方美琴、郑升奇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怀安、宋凤銮、方美琴、郑升奇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怀安、宋凤銮、方美琴、郑升奇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