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7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某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寇某某,徐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439号原告闫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寇某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寇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