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某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寇某某,徐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439号原告闫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寇某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寇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