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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0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兆隆纸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文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兆隆纸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文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080号之二原告:安徽兆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万寿镇忠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8011816X7(1-1)。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市文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青阳工业园戚黄路东侧3,组织机构代码79860272-0。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兆隆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文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兆隆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兆隆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1元,减半收取5901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1元,由原告安徽兆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芬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