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安宗焕与安宗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宗焕,安宗燕,吴权兴,安宗文,安耀启,信宜市水口镇赤坎村坡头经济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209号原告安宗焕,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安宗燕,男,成年人,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吴权兴,男,成年人,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安宗文,男,成年人,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安耀启,男,成年人,汉族,住信宜市。追加被告信宜市水口镇赤坎村坡头经济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宗焕诉被告安宗燕、吴权兴、安宗文、安耀启、追加被告信宜市水口镇赤坎村坡头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宗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宗焕负担。审判员 黄章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沛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