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志安与郭小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安,郭小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219号原告:刘志安,男,汉族,1968年9月5日生,吉安县人,现住吉安县,被告:郭小龙,男,汉族,成年,吉安县人,现住吉安县。原告刘志安诉被告郭小龙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原告刘志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安撤回对被告郭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安负担。审 判 长  阮明瑜审 判 员  王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仁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佐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