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甘国卫与陈洁贞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卫,陈洁贞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17号原告甘国卫,男,汉族,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身份证号码:×××8518。委托代理人钱国斌、高雪梅,均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贞,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324。原告甘国卫诉被告陈洁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国卫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甘国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