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月兰与董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兰,董家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893号原告:黄月兰,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董家刚,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审理的原告黄月兰诉被告董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月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月兰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53元由原告黄月兰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诗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