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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民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328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杭拱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76577.84元,未执行的标的为776577.84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3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