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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程志蓉申请执行刘强、张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蓉,刘强,张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程志蓉。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张玉彬。程志蓉申请执行刘强、张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程志蓉于2015年10月19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0000元、案件受理费2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强、张玉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志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春琼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