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315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2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