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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315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2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