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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智岗,男,汉族,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万荣,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3870.62元,(本金157375元,利息173242.24元,案件受理费3253.38元),并继续承担自2014年4月18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万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