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袁小坤与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叶义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坤,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叶义环,叶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1-2号原告:袁小坤。委托代理人:马小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成功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叶义环,执行董事。被告:叶义环。被告:叶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坤与被告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叶义环、被告叶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叶义环、被告叶帆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韩前明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一路54号(老52号)1栋4单元4层1室建筑面积126.68平方米的私有房产。2016年4月8日,原告袁小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袁小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叶义环、被告叶帆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者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韩前明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一路54号(老52号)1栋4单元4层1室建筑面积126.68平方米的私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红审 判 员 王丽鹏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