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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冻结提取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曹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砖店镇。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59年出生,回族,住平舆县庙湾镇。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59年出生,回族,住平舆县庙湾镇,系曹某某之妻。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田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某某、田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曹某某、田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