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冻结提取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曹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砖店镇。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59年出生,回族,住平舆县庙湾镇。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59年出生,回族,住平舆县庙湾镇,系曹某某之妻。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田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某某、田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曹某某、田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