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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市清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竹市清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291号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运东,男,1971年出生,汉族,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绵竹市清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绵竹市清平镇场镇。法定代表人黄毅,镇长。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市清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