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晓龙,曾用名崔亮,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被告人赵涛,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旭,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倪源,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楠楠,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杨首征,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野,曾用名李春新,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梁帅,男,1991年6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娜、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晓龙的朋友张某1等人因琐事与水岸蓝桥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被盘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崔晓龙对水岸蓝桥的老板张某2产生不满情绪,遂找到被告人王旭、赵涛、梁帅、倪源、胡楠楠、李野、杨首征等人谋划对水岸蓝桥相关产业以砸玻璃和扔放花圈的方式发泄情绪,并得到其他七人的支持。经过详细分工和准备,2015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崔晓龙、王旭、赵涛前往水岸蓝桥售楼处砸损玻璃3块;被告人梁帅、倪源、胡楠楠前往鼎隆米业,砸损门卫玻璃1块并向院内投掷花圈2个;被告人李野、杨首征前往学院华府售楼处,砸损玻璃15块,放置花圈2个。经盘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53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到他们的朋友张某1、史某某、孙某因与盘山县太平镇水岸蓝桥的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被行政拘留之事,而对水岸蓝桥的老板张某2产生不满,崔晓龙遂提出以砸玻璃和扔放花圈的方式发泄情绪,并得到其他七人的支持。其几人谋划决定由崔晓龙与王旭和赵涛去砸水岸蓝桥售楼处的玻璃,李野与杨首征去砸太平镇学院华府售楼处的玻璃,倪源与胡楠楠和梁帅去砸太平镇鼎隆米业公司的玻璃。此后,崔晓龙让王旭购买了七个花圈和三部手机及手机卡,倪源和李野购买了砸玻璃用的铁管。2015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王旭驾车载着崔晓龙和赵涛来到水岸蓝桥售楼处,崔晓龙和赵涛持铁管将售楼处玻璃砸损3块;被告人梁帅驾车载着倪源和胡楠楠来到鼎隆米业公司,胡楠楠持铁管将鼎隆米业门卫玻璃砸损1块,将窗框砸坏,倪源向院内投掷花圈2个;被告人李野与杨首征驾车来到学院华府售楼处,二人持铁管将售楼处的玻璃砸损15块,杨首征并在售楼处放置花圈2个。经盘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535元。2015年7月15日,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崔晓龙已将被损毁的财物损失赔偿款6535元全部交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盘山县太平镇鼎隆米业公司的物业保安。2015年7月10日1时许,其在水岸蓝桥售楼处屋内值班,看见门外有一辆车和一个手里拿着一根木棒的人,然后就听见售楼处的玻璃被砸的声音,其同事刘某某等人赶过来后,其从屋内出来看见售楼处的三块门玻璃被砸损。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盘山县太平镇鼎隆米业公司的保安。2015年7月10日1时许,其在鼎隆米业保安室值班时,看见外面有一个人从一辆吉普车里下来,该人往鼎隆米业院内扔了两个花圈,其刚要出去查看就听见玻璃被砸碎的声音,此后该人上车逃离现场。保安室的玻璃被砸损一块,窗框被砸坏。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盘山县太平镇学院华府售楼处的保安。2015年7月10日1时许,其在学院华府售楼处屋内值班时,听见售楼处大门方向有玻璃被砸碎的声音,当其跑出去查看时,看到外面有两个人往南边跑了。售楼处的门口有两个花圈,门玻璃及窗户玻璃共被砸损15块。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盘山县太平镇鼎隆米业公司的物业保安。2015年7月10日1时许,其在盘山县水岸蓝桥售楼处附近喝酒时,听见售楼处有玻璃被砸碎的声音,其往售楼处方向跑时又听到两次砸玻璃的声音,当其赶到售楼处时,看见一辆轿车往北边开走了。售楼处总共有3块门玻璃被砸损。5、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盘锦市双台子区赛福迪商场的保安部长。2015年7月9日下午,崔晓龙打电话让其帮忙买10顶套头的帽子,其购买了10顶黑色套头帽子后交给了自称是崔晓龙小弟的人。经其辨认,取走帽子的人系王旭。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盘锦市双台子区顺地城南门1号经营“岳媛通讯”手机店。2015年7月9日17时许,一名约20岁的男子来到其手机店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部诺基亚手机。经其辨认,购买手机的人系王旭。7、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光明街经营花圈店。2015年7月9日17时许,一名约20岁的男子驾驶一辆灰色的车来到其店内,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5个折叠式的花圈。经其辨认,购买花圈的人系王旭。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9日17时30分许,李野打电话让其帮忙买几根一米长的铁管,其在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旧货市场以38元的价格购买了10根铁管,之后李野与另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银白色的帕萨特轿车将10根铁管取走。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经营花圈店。2015年7月9日,一名约20岁的男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来到其花圈店,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个折叠式的花圈。经其辨认,购买花圈的人系王旭。10、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盘山县太平镇水岸蓝桥售楼处工作。2015年7月9日8时许,其发现水岸蓝桥售楼处门口停放一辆黑色奥迪轿车,车里正播放着哀乐,车窗开着但车内无人。其按车内留的电话号联系到车主后要求关掉哀乐,之后过来一辆白色轿车并下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约20岁的男子对其说:“我放歌不让放啊。”其让对方将哀乐关掉到别的地方去放,对方将哀乐关掉后大约30分钟才将车开走。经其辨认,播放哀乐的人系王旭。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盘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钢化玻璃3块,价格人民币1448元;普通门玻璃5块及普通窗户玻璃10块,价格人民币3547元;塑钢玻璃1块,价格750元;塑钢窗框1个,价格人民币790元,上述价格共计人民币6535元。12、现场勘查检查记录证明:本案八名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地点位于盘山县太平镇境内,分别为水岸蓝桥营销中心、盘锦鼎隆米业有限公司保安室、学院华府营销中心及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本案八名被告人分别辨认实施犯罪现场的具体位置;经被告人王旭辨认其购买作案工具的具体地点;经被告人王旭、倪源、李野、梁帅、胡楠楠、赵涛分别辨认丢弃作案工具的具体地点。14、被告人崔晓龙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9日中午,其与赵涛、杨首征、王旭、梁帅、李野、胡楠楠、倪源在一起吃饭时,其提出因张某1、史某某、孙某与水岸蓝桥发生纠纷被行政拘留,想要报复水岸蓝桥的老板张某2,其他被告人均表示同意。经其八人谋划决定由其与赵涛、王旭去砸水岸蓝桥售楼处的玻璃,李野与杨首征去砸学院华府售楼处的玻璃,梁帅与倪源和胡楠楠去砸鼎隆米业的玻璃。此后,其负责准备头套并让王旭去购买花圈和三部手机及手机卡,倪源与李野提出去准备砸玻璃的工具。当晚9时许,其八人在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聚集,倪源与李野给其每人分发一根铁棒、一副手套和头套,王旭将买来的三部手机交给其一部,另两部交给了倪源和李野。次日凌晨,王旭驾车载其与赵涛来到水岸蓝桥售楼处,其与赵涛持铁棒将售楼处的玻璃砸碎三四块,之后其分别给倪源和李野打电话告知已砸完,倪源和李野也告知其已砸完玻璃,其在往回走的路上将作案工具丢弃在杜台桥附近的水库里。2015年7月9日早上,是其让王旭驾驶黑色奥迪轿车在水岸蓝桥售楼处门口播放的哀乐。15、被告人赵涛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9日11时许,其与崔晓龙、杨首征、王旭、梁帅、李野、胡楠楠、倪源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张某1、史某某、孙某因与水岸蓝桥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被行政拘留之事,其八人谋划决定要报复水岸蓝桥的老板张某2,去砸水岸蓝桥售楼处、学院华府售楼处及鼎隆米业的玻璃并做出分工,之后其先离开了。当晚9时许,其八人在盘山县太平镇聚集,每人从车的后备箱里取一根铁棒、一副手套和一个头套,每伙人拿一部新买的手机,其看见车里还有花圈。王旭驾车载其与崔晓龙去水岸蓝桥售楼处砸的玻璃,共砸碎二三块玻璃。其在回来的路上将作案工具丢弃在杜台河里。16、被告人王旭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9日上午,其来到杨首征经营的理发店内看到崔晓龙、赵涛、杨首征、梁帅、胡楠楠、倪源、李野在聊天,崔晓龙和赵涛要去拘留所看张某1,崔晓龙临走前让其买一本哀乐的碟去水岸蓝桥售楼处播放。之后其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商贸城附近买了一本哀乐的碟,其驾车来到水岸蓝桥售楼处东侧路边,停车后敞开车窗播放哀乐,后被保安制止。当天下午3时许,其八人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因张某1与水岸蓝桥保安打架被行政拘留之事,崔晓龙提出晚上去砸水岸蓝桥售楼处的玻璃,大家均表示同意。其八人谋划决定由其与崔晓龙和赵涛去砸水岸蓝桥售楼处的玻璃,倪源与梁帅和胡楠楠去砸鼎隆米业的玻璃,李野和杨首征去砸学院华府售楼处的玻璃。崔晓龙让其去买花圈和三部手机,其驾车去购买了七个折叠式的花圈和三部手机及手机卡,之后将手机交给李野和梁帅每人一部,其自己留一部。次日凌晨,其八人在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聚集,倪源拿出一堆钢管,每人分了一根,花圈也拿出来分了,其车里留了两个花圈,之后其驾车载着崔晓龙和赵涛来到水岸蓝桥售楼处,崔晓龙和赵涛持钢管将售楼处东侧的玻璃砸碎两块,随后其三人驾车逃离了现场。手机及钢管和花圈被其三人丢弃在红旗水库里。17、被告人倪源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9日中午,其与崔晓龙、赵涛、杨首征、王旭、梁帅、李野、胡楠楠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张某1、孙某、史某某与水岸蓝桥因购房发生冲突被行政拘留之事,崔晓龙提出以砸玻璃方式报复水岸蓝桥的老板张某2,大家均表示同意。其八人谋划决定由其与梁帅和胡楠楠去砸鼎隆米业的玻璃,李野和杨首征去砸学院华府售楼处的玻璃,崔晓龙与王旭和赵涛负责砸水岸蓝桥售楼处的玻璃。崔晓龙准备头套并让王旭买手机和花圈,其负责买钢管,其与李野在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市场购买的钢管。王旭将电话买回来后,其与李野各拿一部并将钢管放在了王旭的车里。次日凌晨,崔晓龙打电话让其与梁帅和胡楠楠到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聚集,其三人赶到后,从王旭的车里拿了两个花圈和三根钢管放在梁帅的车里。凌晨1时许,梁帅驾车载其与胡楠楠来到鼎隆米业,胡楠楠持钢管砸鼎隆米业门卫的玻璃,其拿两个花圈扔放在鼎龙米业大门里。随后其三人驾车逃离现场,钢管被共丢弃在一处苇塘里。18、被告人胡楠楠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9时13时许,其与崔晓龙、赵涛、杨首征、王旭、梁帅、李野、倪源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史某某因与水岸蓝桥保安打架被行政拘留之事,崔晓龙提出要报复水岸蓝桥出出气,大家均表示同意并一同谋划决定去砸玻璃,其与倪源和梁帅负责砸鼎隆米业的玻璃。当晚9时许,其八人聚集后,看到王旭的车里有铁棍、花圈、头套及手套,其拿了两根铁棍,倪源拿了两个花圈和三个头套还有一部手机,之后其与倪源和梁帅驾车离开了。次日凌晨1时许,其与倪源和梁帅驾车来到鼎隆米业,其戴上头套持铁棍将鼎隆米业的玻璃砸碎一块,倪源下车扔放花圈,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在路过胡家大桥时将铁棍和头套丢弃。其听说花圈是王旭买的,铁棍是倪源和李野买的。19、被告人杨首征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9日12时许,其与崔晓龙、赵涛、王旭、李野、梁帅、胡楠楠、倪源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张某1、孙某、史某某因与水岸蓝桥保安打架被行政拘留之事,崔晓龙提出砸水岸蓝桥售楼处的玻璃,大家均表示同意。经谋划决定由其与李野去砸学院华府售楼处的玻璃,崔晓龙与赵涛和王旭去砸水岸蓝桥售楼处的玻璃,倪源与胡楠楠和梁帅去砸鼎隆米业的玻璃,崔晓龙说要准备三部手机。之后其有事先走了,赵涛是在其走之前离开的。下午2时许,崔晓龙将新买的手机交给倪源和李野各一部,崔晓龙自己留一部。当晚9时许,其八人在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聚集,其与李野从王旭的车里拿了两个花圈和两根铁管。次日凌晨1时许,其与李野驾车来到学院华府售楼处,其二人持铁管将售楼处正门的四五块玻璃砸碎,其又将花圈扔放在售楼处的正门,随后其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其听说铁管是李野和倪源买的,花圈是王旭买的。20、被告人李野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9日12时许,其与崔晓龙、赵涛、王旭、杨首征、梁帅、胡楠楠、倪源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张某1、孙某、史某某因与水岸蓝桥保安打架被行政拘留之事,崔晓龙提出晚上去砸水岸蓝桥售楼处的玻璃,大家均表示同意。经谋划决定其与杨首征去砸学院华府售楼处的玻璃,崔晓龙与赵涛和王旭去砸水岸蓝桥售楼处的玻璃,倪源与梁帅和胡楠楠去砸鼎隆米业的玻璃,其与倪源负责购买铁管,崔晓龙让王旭买三部手机和花圈。当天下午4时许,其与倪源购买了约九根铁管,晚上9时许,其八人在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聚集,将作案工具分给每个人,其与杨首征拿了两根铁管和两个花圈。次日凌晨1时许,其与杨首征驾车来到学院华府售楼处,其二人持铁管将售楼处正门的四五块玻璃砸碎,杨首征又将花圈扔放到售楼处的正门,之后其二人驾车逃离现场。两根铁管被其丢弃在水岸蓝桥北边的河里。21、被告人梁帅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9日中午,其与崔晓龙、赵涛、杨首征、王旭、李野、胡楠楠、倪源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张某1、孙某、史某某与水岸蓝桥因购房发生冲突被行政拘留之事,崔晓龙提出去砸水岸蓝桥的玻璃,大家均表示同意。其八人谋划决定由其与倪源、胡楠楠去砸鼎隆米业的玻璃,其他人去砸水岸蓝桥售楼处及学院华府售楼处的玻璃。此后,崔晓龙让王旭去购买花圈和手机,其陪同王旭驾车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购买的花圈和手机及手机卡。次日凌晨,其与倪源和胡楠楠到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取的钢管和花圈。凌晨1时许,其与倪源、胡楠楠驾车来到鼎隆米业,胡楠楠持钢管将鼎隆米业的门玻璃砸碎一块,倪源将花圈扔在鼎隆米业的大门里,随后其驾车载着倪源和胡楠楠逃离现场并将钢管丢弃在红旗水库附近。王旭买来的手机交给倪源一部,钢管是倪源和李野买的。2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的自然情况及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3、抓捕经过证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主动到盘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4、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崔晓龙已将被损毁的财物损失赔偿款6535元全部交纳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晓龙作用主要,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作用次要,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晓龙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晓龙、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晓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王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倪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胡楠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杨首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梁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晓龙的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先行已羁押六个月);被告人赵涛、王旭、倪源、胡楠楠、杨首征、李野、梁帅的刑期均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均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7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谷忠海人民陪审员 陶 野人民陪审员 张芯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