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某,系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本院在执行(2015)昌民一初字第0260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