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兰红梅诉被告绵阳凯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红梅,绵阳凯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366号原告兰红梅,女,生于1969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凯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林园路西段84号。法定代表人龚绍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军,朱军,男,生于1982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代理人高少平,男,生于1954年11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原告兰红梅诉被告绵阳凯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红梅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退回其预付款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红梅申请撤回起对被告绵阳凯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红梅撤回对被告绵阳凯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兰红梅负担。审判员 蹇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