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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500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