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连顺诉汪发来、杨玉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顺,汪发来,杨玉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254号原告:王连顺,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汪发来,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瓦房店市。被告:杨玉琴,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顺诉被告汪发来、杨玉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4元,减半收取3272元,由原告王连顺承担。审 判 长 付宝国人民陪审员 金余年人民陪审员 韩殿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