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景春与被告何佳威、何丽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景春,何佳威,何丽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344号原告:何景春,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何佳威,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何丽艳,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何景春与被告何佳威、何丽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荣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景春承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