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维友与张显平、于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友,张显平,于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188号原告王维友,男。被告张显平,男。被告于娅丽,女。原告王维友与被告张显平、于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维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景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