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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长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长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58号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保锋。被告李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微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