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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田中明、冯涛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田中明,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田中明,男,汉族,住齐河县刘桥乡田西村。被执行人:冯涛,男,汉族,住齐河县刘桥乡田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中明、冯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划拔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