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7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郑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郑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7389号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人代表人翁其方。委托代理人林明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莉,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依平。被告郑依平。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郑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7389号民事裁定书,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明轩、林莉,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的法定代表人郑依平,被告郑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调解,但调解不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制造销售纸箱、纸盒制品及包装装潢印刷品生产企业,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为纸箱销售企业。被告为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各类原纸,并于2014年1月20日与原告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各类原纸的规格;价格;购置货物价款以月结45天计算;合同中止履行,甲方(被告)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剩余货款;如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对所欠货款每日加收欠款3‰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法人代表郑依平(被告)以公民身份对甲方(被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结欠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各类瓦楞纸货款合计人民币287,250.4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偿还货款40,000元。但直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分文不还,原告无奈之下通过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致函给被告企业,要求被告在五日内偿还欠款247,250.40元,被告单位接到律师函后,又于2015年9月19日、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30日相续还款35000元,但仍有剩余212,250.40元货款至今未还。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立即偿还货款212,250.40元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所欠货款每日加收欠款3‰的违约金的标准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资料:1、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应收款余额对账单,证明原告供货、被告欠款事实;3、律师意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辩称:企业2015年发生火灾,企业经营困难,所以逾期付款,之后当时协商就分期付款,当时资金紧张,原告的吴总同意分期付款,被告也按时付款,2015年12月31日被告又偿还人民币20,000元,实际欠款为192,250.40元,被告希望法庭能调解还款。被告郑依平辩称:企业存在困难,被告郑依平是××人,希望分期还款。同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答辩意见一样。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郑依平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资料:4、照片及××人证明,证明企业发生火灾、××人企业,企业存在困难,希望分期分批偿还;5、银行汇款单,证明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上述证明资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证明资料1至5均具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为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各类原纸,于2014年1月20日,以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为甲方与原告为乙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购置货物价款以月结45天计算;合同中止履行,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剩余货款;如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对所欠货款每日加收欠款3‰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法人代表郑依平以公民身份对甲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结欠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各类瓦楞纸货款合计287,250.4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偿还了货款40,000元。经催讨,又于2015年9月19日、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相续偿还了55,000元,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尚欠原告货款192,250.4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结欠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92,250.40元,事实清楚,有对账单等为证,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应当偿还,故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偿还货款192,250.4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偏高,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请求被告郑依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依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92,25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依平对上述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依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追偿;三、驳回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84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6,254元,由被告福建省连江县东湖福利纸箱厂、郑依平负担5,954元,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款限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武洪人民陪审员 陈海兵人民陪审员 林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基东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