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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守云与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守云,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徐守云,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志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70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