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信阳市明港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信阳市明港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仁斌,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阳市明港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文礼,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丛丽,信阳市浉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信阳市明港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11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梅发友审 判 员  王春勇人民陪审员  李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