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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察布查尔县捷仁布拉克镇六十七团。被告龚某甲,男,汉族,农民,原住察布查尔县捷仁布拉克镇六十七团,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星慧、代理审判员阿斯艳木·米吉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龚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龚某丙。因结婚证丢失,××××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2012年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的涉诉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份,证明子女情况。三、察布查尔县捷仁布拉克边防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龚某甲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龚某甲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一、二、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龚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龚某丙。后结婚证丢失,××××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证。2010年10月,原、被告移民至察布查尔县捷仁布拉克镇六十七团,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帮助、相互体谅。被告龚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本次庭审部分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龚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东审 判 员 孙   星   慧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