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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柴德勇申请周云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德勇,周云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767号申请执���人:柴德勇,男,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周云雨,男,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柴德勇申请周云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1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明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