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柴德勇申请周云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德勇,周云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767号申请执���人:柴德勇,男,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周云雨,男,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柴德勇申请周云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1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明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