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永德与张永臣、张桃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德,张永臣,张桃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1888号原告张永德。被告张永臣。被告张桃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德诉被告张桃柱、张永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张永德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杨国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