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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陈晓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陈晓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道57号。负责人黄豪佳,行长。被执行人陈晓泉,男,汉族,1990年7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晓泉的银行存款、收入84247.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妙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