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雅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邓建国、章建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雅虎达物流有限公司,邓建国,章建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长春市雅虎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9街区*栋2门***室。组织机构代码:06642030-7。法定代表人:胡延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博,公司员工。被告:邓建国,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章建晖,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8578-1。法定代表人:闵思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伟,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市雅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国、章建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春市雅虎达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4日,被告邓建国驾驶被告章建晖所有的赣L×××××号自卸车,行驶至江西省安义县乔乐乡路段,与原告聘请的司机孙其会驾驶的商品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VIN码为LFNAFUKP9E1E19816商品车和VIN码为LFNAFUKP9E1E19806商品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邓建国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LFNAFUKP9E1E19816车损失金额为121570元,贬值损失为24302元;LFNAFUKP9E1E19806车损失金额为3590元,贬值损失为5400元;两车的运营损失金额为22638.60元。肇事赣L×××××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原告的车辆属商品车,应按商品车的要求进行换件维修,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损失3960元、车辆损失125160元、贬值损失29702元、运营损失22638.60元,公估费损失16706元,共计198166元。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雅虎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商品车发送的物流企业,其提供的佛山市顺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已买断VIN码为LFNAFUKP9E1E19816及VIN码为LFNAFUKP9E1E19816的两车,不能证明其对该两车享有所有权,因而,原告长春市雅虎达物流有限公司不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雅虎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明审 判 员 徐兴中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