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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永权、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陈光溪、陈华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权,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陈光溪,陈华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权,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农民,住龙岩市漳平市。委托代理人许如光,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陈淑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汀,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漳平市。负责人陈启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卫东,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森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溪,男,1966年1月9日出生,农民,住龙岩市漳平市。委托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委托代理人陈权煌,男,住龙岩市漳平市,系被上诉人陈光溪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东,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农民,住龙岩市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邓世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永权、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光溪、陈华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永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如光,上诉人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海汀,上诉人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卫东、兰森仁,被上诉人陈光溪的委托代理人莫延辉、陈权煌,被上诉人陈华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世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5.5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永权;人民币777元,退还给上诉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人民币777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审 判 长  孟繁钦审 判 员  连炎辉代理审判员  廖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毅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