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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兴运与张硕、张士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运,张硕,张士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张兴运,居民。被执行人张硕,居民。被执行人张士坤,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并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硕、张士坤现金14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赵士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