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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加亮诉被告邢恩龙、营口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加亮,邢龙恩,营口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862号原告于加亮,男,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告邢龙恩,男,现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营口东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加亮诉被告邢恩龙、营口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怀婷 搜索“”